安徽省碭山縣周慶凱問:
某職工春節回家探親返程時,因春運緊張多次未能搭坐上客運班車,告知單位后騎摩托車返回單位,途中,單位打手機要其提供一份檔案材料時,一輛四輪拖拉機橫穿公路與該職工相撞,駕機者逃逸,該職工經搶救無效死亡。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款“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但當地勞動部門認為該職工是在法定節假日后返回單位途中遇到的車禍,不符合工傷認定規定。請問探親返回途中和上班途中有區別嗎?
為您解答
我們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應是職工工作單位至居住處日常往返的路途。該職工利用春節假期到異地探親,假后由探親地返回工作單位的路途顯然已超過日常上下班途中的范圍,這是因為國家對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路途有明確的界定,不同于日常的上班,當地勞動部門提出該職工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規定是有依據的。不能簡單地只憑其也是去單位上班而忽略了探親返途和上下班途中的明顯差別。
職場貼士:不要在不可行的觀念上打轉:一發現某種方法行不通,立即把它放棄。世界上有無數的方法,把時間浪費在那些不可行的方法上是無可彌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