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足以說明證據的重要性。證據是否成分確鑿直接決定者勞動仲裁訴訟的勝負結果。
一、證據的特征和分類
1.證據的特征
既然證據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才算證據?有何特征?
所謂證據是指一切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征:
①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②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系,表現為兩重情況:一是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二是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并能夠為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③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第一,證據的來源合法;第二,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備合法的形式;第四,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2.證據的分類
①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畫、表格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電報等。書證應提交原件。
②物證。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質量和特征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③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證據”,指利用錄音、錄像磁帶所記錄并反映的音響或形象或計算機存儲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證人證言。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大多只能作為輔證。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自己經歷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敘述。
⑥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包括: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⑦勘驗筆錄。指裁判機關的審理人員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圖等工作時制作的筆錄。
二、勞動仲裁訴訟的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對于有待證明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證據由誰提出;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即確定爭議雙方各自應就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則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于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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