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未用調休單自動作廢
今年春節后,琴琴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兩個月以后,琴琴覺得公司的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隨即提出辭職,并表示自己還有三天的調休單沒有使用,要求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司答復說:“你要辭職我們批準,但你提出辭職太突然,我們來不及安排你調休。所以,要么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否則來不及用的調休單就自動作廢。我們沒聽說調休單還有經濟補償這回事。”琴琴對這一答復也不滿:“調休單是我工作兩個月來三次放棄雙休日,在單位加班‘積攢’下來的,能自動作廢嗎?”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琴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最終獲勝。
【律師分析】>>>>>>調休單不能“過期作廢”
從以上案例來看,調休單是不能作廢的。
首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琴琴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
其次,琴琴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琴琴工作,理應安排琴琴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現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琴琴依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當然,公司也可就此事與琴琴進行協商。如果琴琴愿意先使用調休單,后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是除了安排琴琴補休外,還應多支付給琴琴三天的工資。另外,其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義務,都不能在這三天內中斷。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琴琴這樣的情況以外,還有許多員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滿,或者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中斷,造成員工手上的調休單“來不及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員工手上的調休單是不會“過期作廢”的,不能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一筆勾銷。
【編者提醒】>>>>>>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補休
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過了試用期,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內,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在雙休日加班的員工進行補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員工堅持要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一般是不會得到支持的。至于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支付300%的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
職場貼士:工作是一個橡膠球,你把它丟在地上,它還回彈回來。但家庭、健康、朋友和精神是玻璃球,如果你把其中任何一個丟在地上,它們將不可避免地磨損、打上印痕,甚至支離破碎。要在人生選擇的每一個節點,跳出來,鳥瞰自己的靈魂,權衡得失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