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為保障人才流動,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依法提出辭職的權利。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只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設定違約金只限于兩種情形: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二、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其他情形均不得設定違約金。而所謂“服務期”不同于合同期限,它指用人單位因出資招用、培訓或者給予員工其他特殊待遇而事先約定勞動者為自身服務的期限。當單位出資給某位員工特殊待遇,而非給予所有員工時,才可以設定服務期。就張小姐的情況看,她作為應屆大學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口、檔案轉移等相關手續都是自己承擔費用的,單位只是操辦手續,并未出錢,因此這不算“特殊待遇”,單位不能給張小姐設定服務期。所以,只要張小姐沒有違反保密協議,就不該交納違約金。
職場貼士:如果知識、能力相當,唯一能讓我們勝出的,就是素養!而機會,只是素養之后的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