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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符合條件的鄭州市事業單位被解聘人員,可以按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金了。
鄭州市人事局3日下發的《關于發放事業單位被解聘人員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是實行了人員聘用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因分立、合并、撤銷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據鄭州市人事局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經濟補償金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按照鄭州市人事局的解釋,“上年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前上年度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固定工資、活工資、津貼和補貼。
據悉,經鄭州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門審查后,符合申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人員,經濟補償金按原經費渠道予以解決,由聘用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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