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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勞動合同,還將被炒員工告上法庭,兩級法院判定文具廠——— 補償27工人84萬元 【本報訊】(深圳商報記者秦興梅通訊員李邵平)西鄉鐵崗五強文具制品廠拒絕與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續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還將27名工人全部辭退并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該廠支付27名工人共計84萬余元的工資和補償金。 不依法簽合同炒老員工 據悉,2004年2月初,西鄉五強廠工人寧玉求等人在與工廠續簽勞動合同時起糾紛。27名工人堅持自己已為工廠服務10余年,應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工廠只同意簽訂半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五強廠將27名工人全部辭退。 五強廠無獨立法人資格,系香港英發紙品制造廠有限公司開辦的來料加工企業。兩單位不服寶安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反而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27名工人全部告上法庭。 兩級法院判定廠方補償 2004年7月,寶安區人民法院審定認為,27名工人在原告五強廠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事實清楚,雙方在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均同意續延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此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五強廠在勞動監察部門已指出其行為違法并要求整改時,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支付被告經濟補償,并判決五強廠、英發公司共同承擔27名工人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2004年2月份工資等共計84萬元。 五強廠、英發公司不服,認為:勞動監察部門的整改指令并不一定正確,更不是最終裁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用工單位不得暫時中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意味著應當可以實施“暫時中止”。兩公司上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五強廠于2月28日以雙方未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為由辭退被上訴人,系非法行為,應依法向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市中院依法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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