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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的另一個顯著變化是:原先沒有專門規定的集體合同,在社會各界意見的集中反映下,設立了專門的“集體合同”一節。
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讀”。
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稿較“一讀”草案做了11處修改,主要包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企業規章制度的共決權范圍修改、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和解除、集體勞動合同納入本法等方面。
今年4月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后,因大幅度提高了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標準,引來一片爭論。此次草案所做的修訂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對征集到的19萬條意見的回應。
“如果說之前對勞動者是90度的傾斜保護,那么這次就是修改到45度的傾斜保護。”一位多次參加征求意見的勞動法專家這樣評價此次修改稿。
對于之前外界意見強烈的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共決權的問題,“二讀”稿一方面明確了與勞動者密切相關規章制度,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等,應該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進行討論,從而將原稿中包含在內的企業經營業務事項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將原稿中的“討論通過”修改為“討論”,釋放了企業的自主空間。
但是,對于草案之前爭議最強烈的勞動合同短期化,解除條件僵化的問題,本次“二讀”草案未作回應。
勞動合同短期化被認為是目前我國勞動關系不穩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這一問題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非到期解除條件規定的非常嚴格,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風險,就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盡可能采用到期中止的方式,以減少損失。
而“一讀”草案取消了定期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還規定凡是定期合同終止的,都要發經濟補償金。這一變化,不僅沒有解禁“定期合同的解除”,相反,還進一步嚴苛了解除標準。
“看上去解除標準的進一步嚴苛,會使用人單位傾向于訂立長期甚至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實踐中很可能走向反面。”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案室主任張憲民認為,由于無定期合同解除非常困難,因此,大多數企業寧愿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會訂無定期合同。
此次修改未對一讀草案中的這一規定進行修改,只增加了一條新內容——即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次修改的另一個顯著變化是:原先沒有專門規定的集體合同,在社會各界意見的集中反映下,設立了專門的“集體合同”一節。
草案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草案還規定,勞資雙方可以就勞動安全衛生、工資調整機制等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而且“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
此外,新草案將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了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之內,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一律依照新勞動合同法執行。從而解決了之前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勞動關系糾紛無法可依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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