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可以取得人們的理解,但目前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事實是: 裁員的手段如同當初招聘時一樣不可思議: 沒有任何跡象地通知某人或某群人“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根本不視《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好一點的公司會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滑頭一點的公司會主觀地以“你不能勝任公司的工作”,或類似遲到兩三次這樣的小事作為“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違反《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為由將員工裁掉,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為了逃避付給被裁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就像招聘不是充門面一樣,裁員也不應是為了甩包袱。企業不應利用目前處于雇傭優勢的地位,凌駕于員工之上。那些利用現在裁員之風,辭退孕期、哺產期員工,那些想逃避兌現第13個月的工資的做法,不但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而且有損于公司的形象,有礙于互聯網的發展。
其實裁員大可不必這樣“血淋淋”,不必絞盡腦汁地找尋各種借口。裁員不是法律用語,它的法律用語是“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般分3種形式:
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2.經濟裁員,指企業經濟嚴重虧損時進行的裁員;
3.與員工協商解決,雇傭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職工在裁員時享受的待遇、交接工作的內容、工資發送的截止日期、社會保險的轉賬等問題上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達成一致。
目前,國內大多數的裁員采取的是第3種形式。在裁員的同時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一個月的工資在法律上稱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是指企業裁員時發放給員工的補償,數額計算方法大致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數額”,“一個月的工資數額”一般是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若工作3個月按一年計算,工作1年零3個月按2年計算。同時,優秀的企業會優先推薦自己的被裁員工給其他企業,這也是一種裁員的補償形式。
職場貼士:與上司一起出差,大到日程安排,小到確定住宿標準,都應先聽上司的意見,最佳做法是提出建議,說明理由,把決定權交給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