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某運輸公司股東變動后,領導班子調整,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裁減人員。李某等5名職工列為被裁減對象。7月29日,公司張貼公告,宣布因為經濟效益原因,公司決定進行經濟裁員,李某等5名職工8月1日起停止工作,停發工資,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李某等5名不服,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公司的裁員決定。
評析:我們經常聽到所謂的經濟裁員,那么“經濟裁員“是否就是法定的“經濟性裁員“么?
本案系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以裁減人員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該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備裁減人員的法定條件卻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敗訴是理所當然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2條和第4條對企業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這些規定,企業在可以裁減人員必要條件是: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因此,用人單位當方面說是由于經濟困難,效益下滑,不能作為企業可以裁減人員的理由。
同時,企業裁減人員具備了上述兩種條件后,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才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經濟裁員“并不等同于“經濟性裁員“。
注:此觀點僅作參考,不做他用,如有疑問,請向專業人士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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