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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項目經理,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資8000元;并約定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辭職通知書,理由是朱某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至少3次對客戶不禮貌,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因酒醉擅離職守,致使在客戶發生事故時不能及時到位,給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譽損失;至少1次散布謠言損害同事名譽,以至于該同事要求辭職,給公司項目運營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朱某認為,公司辭退他沒有正當理由,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與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8000元和因沒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8000元,仲裁委沒有支持朱某這項申訴請求。朱某對仲裁結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場貼士:不要羨慕人家的命好,大家都是一樣的。我們拼命工作,不就是為了離自己理想中的極樂園更近些嗎?每隔一段時間就給自己制訂一個目標,大的像買一輛自己喜歡的新車,小的如買一套今秋的流行格呢套裝,有時候,壓力是讓人忘情于工作最好的動力,當你終于可以為了卸下包袱松口氣時,你的目標也會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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