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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是某制造廠的職工,2001年6月因企業經營困難而辭退孫某,孫某在該廠工作已經有5年多了,廠家與其解除了協議和勞動合同,并支付孫某經濟補償金3000元,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孫某在領了錢回家后,偶然的機會,聽朋友說,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孫某每月工資1200元,按照規定單位應該發放7200元,孫某感覺被騙了,可自己已經簽了字,領了錢,不知道是否還能在向單位要回剩下的4200元?
職場貼士:放下姿態,融入團隊:不要因為你的學歷高而看不起別人,你缺少的是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虛心向前輩學習吧,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不然的話,你會被人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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