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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櫻(化名)幾個月前剛當上媽媽。讓人沒想到的是,孩子的到來竟差點讓她丟了飯碗。公司辭退吳櫻的理由是:她90天產假期滿后不來上班,連續曠工3天以上,違反了勞動紀律。
吳櫻的遭遇在本市女職工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產假90天期滿未上班,是否屬于曠工?最近,青浦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這起勞動爭議作出裁定:產假的計算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吳櫻產后假未滿75天,不應視作曠工。
沒去上班“算曠工”
按規定,吳櫻可享受產假90天。臨產前,她遵醫囑在預產期前15天開始休產假。30天后,她產下了兒子。產后第60天,公司發通知給她,說從她產前休假推算,她已休足90天產假,應該按時上班,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吳櫻則認為自己還未休滿產后假,便沒去上班。
隨后,公司以她連續曠工3天違紀為由,將她辭退。吳櫻說,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她產后假未休滿75天,所以沒去上班,不能認定其為曠工。
“產后75天”要保證
青浦區勞動仲裁委查明,雙方產生爭議的原因是對假期的理解存在差異,因此作出解釋: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國家如此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婦恢復,因此產婦在產后休息75天應得到保障。現在,吳櫻產后只休息了60天,還可再休15天。雖然在總的天數上超過了休假時間,超出部分公司可按國家規定計算為病假。因此公司認為吳櫻曠工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吳櫻的請求。
企業不可“一刀切”
專家指出,本案的焦點是:女工生育的休假期限如超出90天該如何處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國家有關部門對此條款有進一步解釋:“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若孕婦提前生育,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育,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本案中吳櫻由于超過預產期生產,雖然總的時間已滿90天,但產后假未滿75天,可將超出部分按病假處理,所以,產假的計算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企業不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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