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叫張威,在一家國有軟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應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書,其中寫道:“由于集團結構調整,市場推廣沒有張威適合的崗位,經研究決定作辭退處理。”公司人事部告訴我,除支付我7月16日至26日的工資外,還支付我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計 3900元。而我在降低工資后的月薪還有3500元,顯然公司支付我的費用太少。經向有關方面咨詢,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了申訴,要求:一、公司支付我 2002年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資1505元;二、公司支付我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個月的工資)3500元;三、公司支付我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800元。
評析:
這是一起辭退勞動爭議。公司向員工支付的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員工的三項申訴請求基本是正確的,最終得到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首先,員工被辭退時的月工資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日期間為9個工作日。日工資為3500元除以制度工時天數20.92天。因此,應補發數額為1505元。由于這筆費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員工未去領取,所以不應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其次,由于公司辭退張威的理由是公司結構調整,沒有工作崗位了,所以應適用《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通知張威。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所以應支付一個月工資3500元的代通知金。
其三,張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為1年2個月零7天。依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5條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該公司應支付其相當于2個月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5元)的經濟補償金,說明公司還是有依法辦事的意識,只是對政策理解有誤,所以仲裁委員會只裁決公司向張威支付8800 元經濟補償金,未裁決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日用化學廠以精簡人員為目的,制定的《關于職工申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法》不相抵觸。所以,日用化學廠應當向小金等6人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工作計劃簿有用嗎?有,至少可以讓一個人培養出三分鐘的熱度。擬定目標不僅可以督促自己,也能讓別人得知你有哪些需要。只要你勤于跟別人溝通,那你的朋友自然就知道你有什么困難,進而藉著人際關系這張大網來幫你早日實現自己的夢。
下一篇:員工經濟補償金優于企業普通債權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爭議仲裁的招牌為何被拆?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