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協議,將勞動者從一單位輸出到另一單位的,如何確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將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輸出到其他單位,期滿后勞動者回到原用人單位的,原用人單位仍應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用人單位與輸入單位就對勞動者共同承擔的義務達成協議并征得勞動者同意的,用人單位和輸入單位應當共同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
勞動者在輸出期間,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特別的勞動權利義務,雙方為該約定發生爭議時,可將實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常常發生勞動力的相互調劑,從其他用人單位輸入勞動者或勞動者到外單位完成特定工作。近來本市又出現了專業性的勞務型公司。所謂勞務型公司是指專門從事為用人單位提供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或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而向用工單位輸出勞務人員的公司(滬勞保就發2000-8號)。被輸出的勞動者由于與輸入單位的勞動者往往共同工作,勞動報酬的發放,有關待遇的享受又比較混亂,造成勞動關系的不明確,由此也發生了一些糾紛。從勞動關系明晰化的角度考慮,我們將勞動關系確定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一般情況下輸入單位與被輸出的勞動者間不具有勞動關系。
雇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同時,一段期間內到其他用人單位處工作,期滿即復歸原用人單位的,學理上一般稱之為“在籍出向”。所謂“在籍出向”,是指雇員在其他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而將原勞動關系中雇員的地位移轉到其他用人單位,也有稱之為“轉籍”。因此,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屬專業性勞務公司,只要其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只是臨時或短期將勞動力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并于期滿或一定條件下回到原用人單位的,我們都認為被輸出的勞動者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并由其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此外,實際生活中,也有輸出單位和輸入單位在簽訂的勞務輸出協議中約定共同對勞動者承擔報酬,福利責任的則應由兩單位共同承擔雇主的責任。
另外,如果輸入單位另行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的,由于勞動法并不禁止輸入單位與輸入勞動者約定特別的勞動權利義務,因此,此類爭議也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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