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勞動法》頒布10周年之維權篇
--關于一些常見勞動權益問題的解析
在《勞動法》頒布10周年之際,本報特選擇一些讀者平常比較關注的問題,進行解析,涉及勞動合同、工資、工傷等方方面面。
[用人單位與員工不簽勞動合同對嗎]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有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向各區縣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單位用人未簽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處以500元/人的罰款。
[一年的合同期要試用三個月合法嗎 ]
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春節加班不給加班費讓倒休合理嗎]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春節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不存在倒休的問題。
[休婚假給發工資嗎]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后,對員工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否就沒有限制了非生產性值班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等于員工的工作沒有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基本特點在明確工作任務、完成工作定額的情況下由職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如何計算]
企業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應支付150%的加班工資;公休日加班應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應按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執行,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照本人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加班工資。
[提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需要哪些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過有毒有害工作,礦山井下、高空高溫和從事重體力工作的人員,可以提前5年退休,要想辦理提前退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該工作的時間為8年以上;
2.所從事的工種名稱必須符合有關部委的規定;
3.本人檔案工種名稱記載必須與規定相符合;
達到規定的年齡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向其檔案所在的單位、人才或職介、街道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嗎]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新的法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的法人名稱。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期限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實施變更。如果在企業合并后就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部分在雙方協商變更不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富余職工可以按照協商解除合同的方式在職工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分流,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出差期間發生事故算工傷嗎]
如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發生事故,應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在途中或執行公務時遇到了事故傷害,應算做是是工傷。如果是在外處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事務時,如出去游玩、娛樂、消費時,發生了意外,不算做是工傷。
職場貼士:投遞簡歷:不要以很高的頻率發送簡歷,避免在一周之內重復發送至同一家公司,這樣很可能引起招聘單位的反感,讓大好的工作機會白白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