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的每天工作時間是8:30~11:30;12:30~17:30共八個小時。2003年8月1日,我公司的總經理在員工會議上說“反正大部分員工周六都來加班,我們就周六正式上班”。
當時員工都沒敢提出反對。第二天我在公司周計劃會議上提出周六如果有私事怎么辦?另一個經理說請個假沒關系的。
現我要處理結婚和房子問題連續2個周六請假,公司要求我上繳以后可能的周六請假的次數,要按事假處理,并稱“公司就不扣工資了,以后用加班補”。這讓我很惱火。以前加班沒有錢,現在加班也不過象征性地發20元,況且現在周六算正式上班,沒有加班費。
另,我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已有2年,但合同還沒有給我們個人。我對合同的合理性還有懷疑。
由于利益的關系,現在我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請問如明年我以此提出解除合同算誰毀約?
答: 我認為首先要判斷一下周六上班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規定。關于判斷要點我總結如下:
一、要有法律關于休息日的基本概念
勞動法上并沒有說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雙休日(即周六周日),也沒有說一周必須有兩天休息。這是不少勞動者所誤會的。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補充道:“本條應理解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可見任何一天安排休息均可。
二、工作時間的限制
這是判斷是否加班的重要標準,即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這個標準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叫加班,都應該認為是加班。
三、加班的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超過這個標準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更談不上加班費的問題了。
四、關于加班限制之例外
下面幾類情況加班不受上述第三部分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職場貼士:很多人對金錢的觀念麻木而淡薄,從好里說,淡泊名利、與世無爭,從另一個角度看,也的確是沒什么追求和上進心,不太在意生活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