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副總經理,掌握和管理公司小額備用金的使用,按總經理的口頭承諾,李某每月200元的車貼和公司的小額開支情況按月報總經理簽字后報銷。
2000年9月,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未經總經理簽字,每月報銷車貼200元,九個月共計1800元為由,解除李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李某不服公司的決定: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公司財經紀律,自己按月報銷200元車貼是總經理口頭承諾的,且每月都按總經理的要求將車貼開支及小額費用支出報總經理簽字,認為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調查后作出裁決:撤銷被訴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公司不服裁決,堅持以李某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決定,維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人民法院受理后經調查認為:
1、李某按月將自己的車貼憑證和公司的小額開支報總經理的行為是按照總經理的口頭承諾執行的。
2、公司財務在接到總經理審定的、未簽字但也未書面或口頭作出“不予報銷”的憑證后支付李某車貼200元應視為總經理履行口頭承諾的行為。
3、公司適用“嚴重違紀”不當,所謂嚴重違紀,是指違反了有關規定中指出的“七種錯誤,且經教育仍無改正的行為”,故判決:公司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是錯誤的,維持仲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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