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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任何口頭上的勞動協議都不具備法律效率,而按規定,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有關勞資等糾紛時,勞動者和用人企業都必須提供相關的勞動合同等材料。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簽訂合同時,勞動者應注意認真審查合同的條款,并且不能匆忙簽字,更不能因基于自己的弱勢地位而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簽字;有明顯對自己不利的條款應及時向企業主提出,或相互磋商到各自能接受的程度。此外,勞動合同應盡量全面,盡可能細化到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及加班時間等每個具體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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